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4440号
原告: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乾安路3号院三区12号楼6层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2WF7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宿舍。
被告:山东贝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观海路1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698054798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贝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文 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