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贝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贝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1293号
原告:***,男,1968年8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山东贝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观海路1501号。
法定代表人:宋新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贝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降低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后又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于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