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贝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延长天羽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山东贝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21民初416号
 
原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XX街XX道XX城XX社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周保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贝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宋新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贝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07日立案。
****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 2、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货款26.5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运输费用16700元;4、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工人工资10万元;5、被告赔偿原告因调试购买配件的费用;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2日原被告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板框压滤机一台,价款24.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预付设备款5万元,设备制作完毕后支付19.5万元,由被告负责将设备运输到原告使用现场,运输费由原告承担。在原告支付被告预付款5万元之后,由于被告告知原告设备清单中遗漏履带设备,要原告加价2万元,设备总价款为26.5万元,原告于发货前支付了余款21.5万元,设备于2019年10月13日早上运至原告使用现场,原告花去运费16700元,2019年10月25日被告指派的技术员到达使用现场,进行安装和调试,经安装调试设备无法使用,被告技术员告知原告购买其他配件以辅助调试,为此原告又购买配件花去8000元,但设备经过被告技术员22天的调试仍然无法使用,被告技术员离开,现原告仍无法使用被告交付的设备。
山东贝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而且在双方的合同中也未对履行地点进行约定,合同标的是板框压滤机,属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应由诸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争议标的为板框压滤机,属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履行义务方为被告山东贝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XX路XX号,故合同履行地在山东省诸城市,应由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山东贝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贝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白 智 如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员     何 亚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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