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5民初2836号
原告:烟台橘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普照路。
法定代表人:刘胜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生,招远君正律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贝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宋新军,经理。
原告烟台橘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贝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橘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2元,由原告烟台橘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天增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雪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