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贝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贝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82执194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贝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观海路1137号。
法定代表人:宋新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贝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诸城市××号(不动产权证书号:**房权证诸城市字第××号)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