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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某某砼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民终14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某某砼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兰州市西固区。 上诉人兰州某某砼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4)甘0123民初4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某某砼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82元,减半收取10791元,由兰州某某砼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剩余10791元退回兰州某某砼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铧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