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民终14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某某砼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兰州市西固区。
上诉人兰州某某砼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4)甘0123民初4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某某砼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82元,减半收取10791元,由兰州某某砼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剩余10791元退回兰州某某砼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铧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