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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扬州市江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亚太置业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12民初437号 原告:***,女,201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理人:严某,女,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龙川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亚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北环路18号。 被告:江苏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黄埔路2号。 被告:江都区丁伙镇朴园苗圃场,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北环路18号。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亚太置业有限公司、中朴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都区丁伙镇朴园苗圃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