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12民初437号
原告:**,女,201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理人:严某,女,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翔,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龙川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佘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亚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翔,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北环路18号。
被告:江苏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黄埔路2号。
被告:江都区丁伙镇朴园苗圃场,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北环路18号。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亚太置业有限公司、中朴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都区丁伙镇朴园苗圃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