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海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海南鑫峰达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8执异133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海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86649927N。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鑫峰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东路29号融创精彩天地一楼S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24121722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X,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东路29号融创精彩天地一楼S115,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海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鑫峰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琼0108执12133号]中,申请执行人海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海南鑫峰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为(2023)琼0108执1213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及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因被执行人海南鑫峰达商贸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海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依法采取相应调查手段和强制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作出(2023)琼0108执12133号之一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海南鑫峰达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即审查确认,***系被执行人海南鑫峰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独资股东。 关于被申请人能否被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问题,执行程序中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系对执行依据既判力的扩张,有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应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海南鑫峰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公司类型为独资公司,其股东数量为1,且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用于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应履行的义务,故应当认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通知,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均未参与庭审听证,亦未作答辩。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海南鑫峰达商贸有限公司之间财产独立,应承担不能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不利法律后果,故追加***为被执行人具有法律依据。 此外,执行异议程序不收取执行费用,故对于异议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执行人海南鑫峰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为(2023)琼0108执1213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驳回异议人海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