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84民初84号
原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恒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肇良柱,经理。
被告:内蒙古三河种马场。
法定代表人:***,厂长。
原告***与被告****恒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三河种马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