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9957号
原告:**,男,201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母亲),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298号。
原告**与被告**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的游戏充值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游戏充值费用65,032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资金占用使用费(以65,032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利率,自2022年4月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被告的游戏道具进行充值,23天内充值164次,消费金额高达65,032元。原告母亲利用其身份信息注册Appleid(账号:XX@126.com)并且绑定自己支付宝账号(用户名:**),另原告母亲将上述Appleid账号绑定由被告提供运营服务的“植物大战僵尸”网络游戏app(游戏账号UID:XXXXXXXXXX********),但并未告知原告支付密码及支付方式。
2022年4月7日至4月29日期间原告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偷玩“植物大战僵尸”游戏时,自行为充值游戏币多次,23天内累计充值65,032元,由于原告父母疫情期间无暇顾及到原告,而且期间也没收到任何有关付款的消息。因此原告父母对原告上述充值行为并不知情。原告母亲2022年4月30日知情后,当天开始与被告创维游戏客服联系,经说明相关情况,被告**公司认可原告系其游戏充值用户,但因为金额较大,且系通过苹果公司的支付系统进行支付,所以同意只能退一半的充值款,原告对此无法接受。另,根据被告提供的《**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用户使用许可服务协议》第1.7条规定,“您:又称“玩家”或“用户”,指被授权使用**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及其服务的自然人。”原告认为,原告在其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被告提供的网络游戏服务并且充值较高金额的费用属于该协议约定的“玩家”或用户使用行为,且被告**公司认可原告系其游戏充值用户,因此原告系适格主体。
原告的上述游戏充值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监护人明确拒绝,该行为自始无效,被告应返还该充值费用及赔偿损失。被告方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未对未成年人尽到合理的识别认证义务,不符合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相关保护政策。被告在提供网络游戏服务时,并没有提供严格的认证措施,以至于原告可以无限制的充值消费,损害了原告及家庭的财产利益,被告具有较大的过错。综上,原告认为,本案发生在疫情肆虐上海的特殊时期,而原告的父母正是因疫情原因无法直接陪伴原告,导致原告在没有父母监管的情况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匹配的较高数额的充值行为,给家庭造成巨大的损失。被告作为该款游戏的运营服务提供商,应当承担返还充值费用的全部责任。另外,原告也曾与苹果公司联系,希望其能协商处理,但经过多次沟通,苹果公司虽然没有给出任何理由,但也拒绝了原告的退款要求。现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用户使用许可服务协议》第18.2条载明:“本协议订立于上海市虹口区。若双方就本协议的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交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并处理。”但是,原、被告双方的住所地均不在上述地点,亦无证据显示双方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与本案争议有其它实际联系,故本案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中“与本案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之条件,双方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 嘉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