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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畅元国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33982号 原告:**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告: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F487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畅元国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里14号楼四层A43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畅元国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昉昱 书 记 员 张 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