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33982号
原告:**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告: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F487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畅元国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里14号楼四层A43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畅元国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昉昱
书 记 员 张 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