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输变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百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辽宁输变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04民初315号 原告:沈阳某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原告沈阳某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某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