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82民初3303号
原告:辽宁输变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兴业里1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开***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女,195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辽宁输变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2022年9月6日,原告辽宁输变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输变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97元,由原告辽宁输变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米 旺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