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天富现代服务有限公司与新疆天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8民终6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天富现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一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天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北一东路31-A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双信(沙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天富现代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天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80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必须共同诉讼当事人。根据查明的事实,《第八师一三四团(下野地镇)保障性工程基础设施配套(城镇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由第八师一三四团立项,项目资金来源为申请国家资金及自筹资金。立项后,第八师一三四团与被上诉人通过招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第八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于2018年7月19日、2020年11月11日下发《关于变更第八师一三四团(下野地镇)保障性工程基础设施配套(城镇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建设主体的函(发改投资函[2018]56号、师发改投资函[2020]122号),泽众水务公司与上诉人先后参与案涉项目。2021年8月12日第八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整体划转天富现代服务供热供水资产及负债的通知》(师国资发[2021]75号)文件,将被上诉人对应第八师一三四团供热供水整体资产及负债无偿划转至第八师一三四团。2021年6月,被上诉人与第八师一三四团进行供热供水资产移交,签署了《134团供热供水资产移交清册》,该册的《在建工程明细表》所列项目为“第八师134团城镇集中供热工程”,金额为16285026.5元。原审诉讼中,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均申请追加第八师一三四团作为案件当事人参与诉讼。被上诉人的追加行为是否可以视为对相关当事人基于师国资发[2021]75号文件进行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的确认,需要进一步调查认定。基于前述事实及双方均同意申请追加第八师一三四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第八师一三四团作为本案必要诉讼参加人应追加为本案的当事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80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天富现代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33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杜 丹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媛媛 书 记 员 王 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