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751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
被告:新疆金仕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区(新市区)长沙路**商流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被告:新疆天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东六路64小区**v>
被告:**锌,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河子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金仕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天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新、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海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聂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