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天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金仕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锌、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751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

被告:新疆金仕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区(新市区)长沙路**商流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被告:新疆天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东六路64小区**v>

被告:**锌,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河子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金仕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天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新、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海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聂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