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3362号
原告:***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北七路**。
法定代表人:朱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震,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住***市。
被告:新疆天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北一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1元(原告已预交),其中案件受理费2311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冀鹏超
人民陪审员 陈志英
人民陪审员 马利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晁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