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新疆天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3362号

原告:***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北七路**。

法定代表人:朱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震,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住***市。

被告:新疆天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北一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发区鹏源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1元(原告已预交),其中案件受理费2311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冀鹏超

人民陪审员  陈志英

人民陪审员  马利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晁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