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9001民初6752号
原告:沙湾金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塔城地区沙湾县沙温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华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琴,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北一东路**。
法定代表人:朱国庆,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湾金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天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湾金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张媛媛
人民陪审员 张 曙
人民陪审员 曲姗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