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星源工贸有限公司与某某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第八师134团、新疆天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9001民初8757号

原告:***星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东五路****。

法定代表人:谢永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尼继兵,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住所地石河,住所地***下野地镇幸福路24小区**>

负责人:阮建军,经理。

被告:新疆天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开发区东六路62小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庆,总经理。

被告:第八师134团,住所地***134,住所地***134团团部v>

法定代表人:张彩英,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星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新疆天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师134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源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65元(原告已付),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媛媛

人民陪审员  张 曙

人民陪审员  丁小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