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9001民初8757号
原告:***星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东五路****。
法定代表人:谢永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尼继兵,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住所地石河,住所地***下野地镇幸福路24小区**>
负责人:阮建军,经理。
被告:新疆天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开发区东六路62小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庆,总经理。
被告:第八师134团,住所地***134,住所地***134团团部v>
法定代表人:张彩英,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星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新疆天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师134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源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65元(原告已付),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媛媛
人民陪审员 张 曙
人民陪审员 丁小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