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26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春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林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1395041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凤阳县晶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临淮凤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68083654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凤阳县春东矿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6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凤阳县晶颖建材有限公司、***在(2019)皖1126执34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凤阳县晶颖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8000元,执行费527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