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9001民初7597号
原告:凤阳县春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济源索尔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凤阳县春东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索尔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凤阳县春东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源索尔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凤阳县春东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支付石英砂货款1722809.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所欠货款数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4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份开始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从原告处多次购买石英砂,合计购买石英砂总货款为4522809.16元,被告仅支付了2800000元整,尚欠原告石英砂货款为1722809.1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因种种原因不能支付。庭审中,原告变更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为以所欠货款数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被告济源索尔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答辩状称对欠款无异议,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21年7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石英砂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石英砂,数量为2000吨,单价570元/吨。合同单价不具备唯一性,价格随市场行情变动。每月20日之前2000吨全额交付;付款方式为:一票制,数量据被告过磅单(扣除超标部分及杂质)为准。原告当月25日前开具13%增值税发票,被告在次月10日内付清货款(现金或6个月承兑)。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按《民法典》执行。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石英砂共计4522809.16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00000元,尚有1722809.16元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采购合同、对账单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石英砂,被告应当按约付款。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22809.16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对账单予以证明,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1722809.1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源索尔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凤阳县春东矿业有限公司1722809.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1年9月1日起以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济源索尔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并具有责令报告财产、执行风险告知效力,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