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盖亿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淄博盖亿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3民初4518号 原告:淄博盖亿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南郊镇张楼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5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男,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恒大名都底商第六栋1单元1层105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盖亿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盖亿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盖亿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盖亿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淄博盖亿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