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702民初4855号
原告:福建汇通众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A区)2幢3层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26434334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228号山水***所2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77512697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福建汇通众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与被告南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依汇通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2022)闽0702民初4855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万元。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汇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向汇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5355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2年2月1日起至清偿全部工程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保全申请费2870元由**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1日,汇通公司与**公司签订《售楼部外围景观升级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汇通公司负责承建**公司南平市延平区XX路X号南平璀璨**售楼部外围景观升级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预算包干(图纸内项目),包干金额848000元,工程量的增减,需经甲方代表确认后,工期可顺延、工程量以原预算审核单价按实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案涉相关材料送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建设工程量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双方经协商扣除保证金最终的价款为1301551元。**公司已支付工程款848000元,余款453551元至今未付。汇通公司特提起诉讼。
**公司辩称,**公司欠付汇通公司工程款453551元无异议,但合同并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应该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与双方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及是否欠付工程款存在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11日,**公司(合同甲方)与汇通公司(合同乙方)签订一份《售楼部外围景观升级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MCCYC-Y009号]。合同主要约定:**公司将其位于原南平山水华庭营销中心外围的世茂·璀璨**售楼部外围景观升级工程发包给汇通公司施工;工程范围详见《工程预算价》及施工图纸;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预算包干(图纸内项目);含税包干金额为848000元;2019年12月12日开工,2019年12月31日竣工,工期为20日历天;经甲方代表确认后,工程量增减以原预算审核单价按实结算;付款方式为进场开工并签订合同后,甲方按中标价的30%支付备料款,到完成本工程项目《工程预算价》规定的70%工程量后,甲方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作为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工程款,余下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到期后无息退还)。合同还对保修期、工程验收等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汇通公司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案涉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汇通公司将工程交付**公司使用。嗣后,**公司将案涉工程委***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竣工结算审核。2021年12月2日,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公司、汇通公司送达《工程结算审核征询表》,**公司在建设单位处签章确认并注明:“经双方协商扣除维保金,最终定价1301551元,不再承担维保责任。”汇通公司在施工单位处签章确认并注明:“同意以1301551元结算。”2022年1月26日,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闽联审结审[2022](延)第033号《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审结报告如下:送审金额1547616元,核减金额246065元,审后金额1301551元。**公司支付工程款848000元后,未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汇通公司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公司与汇通公司签订的《售楼部外围景观升级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主要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汇通公司已依约完成涉案工程,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公司使用。**公司应及时足额向汇通公司支付工程款。经双方对账确认,**公司已支付工程款848000元,尚欠工程款453551元。汇通公司主张**公司支付工程款453551元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汇通公司主张从2022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保全申请费问题。财产保全是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因**公司未依约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引发本案诉讼,故汇通公司主张**公司应支付其为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汇通众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355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2年2月1日起至工程款453551***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南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汇通众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28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5.30元,减半收取计4187.65元,由南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 鑫
书 记 员 ***
一、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
账号:9050********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