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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6民初3435号 原告:河北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