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苏04民终17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乙,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5)苏0412民初13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某甲公司支付淹某一期二标段工程款1281071.84元,无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某甲公司支付九熙台苑二期一标段工程款3492615.06元,无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3、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一审法院认定两个项目的优先受偿权的逻辑存在矛盾;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质保金扣款事实认定不清,未全面审查某甲公司主张的维修扣款事实,实体及程序均存在瑕疵。1、淹某一期二标段质保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产生第三方维修、业主赔付等合理费用合计312471.29元,依据合同约定应当从质保金中扣除。某乙公司仅自认54821元,剩余扣款一审未审查认定,事实查明有误。2、九熙台苑二期一标段质保期内质量缺陷引发维修赔偿、结算复审扣款共计569239.27元,某乙公司仅自认234808.71元,剩余扣款一审未审查认定,事实查明有误。二、一审判决某甲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1、案涉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先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交付款资料后付款,开票送达系付款前置条件。某乙公司未举证对应进度款发票开具、送达时间,亦未证实按期提交付款申请资料,某甲公司顺延付款具有合同依据,不存在逾期付款过错,不应付进度款逾期利息。2、质保金返还附多重并列生效要件,包含完成全部维修义务、提交书面返还申请及各方签字回访单、结清全部维修扣款费用。案涉工程质保期内质量问题频发,某乙公司未全面履行维保义务,亦未按约提交质保金返还申请及合规回访材料,维修扣款尚未最终结算,质保金返还条件并未成就,某甲公司无付款义务,不应承担质保金逾期利息。一审仅以质保期届满即起算利息,违背合同约定与意思自治原则。三、一审法院对两年期质保金返还比例计算认定错误。案涉合同约定质保金总额为结算价款3%,二年期满返还质保金总额50%,五年期满返还剩余50%。二年到期应返还结算价款1.5%质保金。一审割裂渗漏裂缝保证金与整体质保金关联,错误核算返还比例及金额,与合同约定及行业结算惯例不符,应予纠正。四、一审对两个项目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认定裁判尺度不一,法律适用错误。九熙台苑二期一标段工程2022年12月22日完成结算,合同约定价款应付截止日为2023年2月27日。依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最长期限为应付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某乙公司2025年7月起诉主张权利,已超出法定行权期限,该项目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均不应支持。
某乙公司辩称:1、案涉工程按毛坯标准交付,部分维修扣款对应的质量问题,因业主后续自行装修覆盖。某甲公司提交的维修证据,不足以判定责任归属。一审法院对案涉质量保证金及维修扣款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正确。2、渗漏、裂缝保证金为结算总价的1%,其余质保金为结算总价的2%;二年期满应返还结算总价的2%,五年期满应返还结算总价的1%。一审该项认定无误。3、淹某一期二标段两年期质保金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期限已届满,五年期质保金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期限未届满;九熙台苑二期一标段欠付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自2024年10月28日起算,并未超出法定期间。某甲公司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7347531.33元及逾期利息;2、请求判令某乙公司对其承建的淹某一期二标段及九熙台苑二期一标段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诉请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发包人(甲方)某丙公司与承包人(乙方)某乙公司签订《淹某一期施工总承包合同(兴厦标段)》,约定双方就淹某一期洋房13#、14#、21#,别墅15#、16#、17#、18#,19#,20#,22#,23#,售楼处48#,49#及别墅洋房周边地库和零星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事项由乙方施工,工程名称淹某一期二标段,工程地点延政中大道南侧,凤林北路东侧地块。总价合同价格(暂定)为人民币103865191.45元(不含税价94422901.32元,税率10%,税金9442290.13元)。单位工程交付验收由甲方召集的验收部门和技术验收组验收认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消防工程、电梯安装和配电设备工程的相关配合备案要求的资料由甲方协助提供),乙方即进行全面的清理工作,包括清洁本工程的所有部位,完成清洁工作以后,将工程移交给甲方,并签署“项目交付验收记录表”,该工程移交之日期也即为本工程约定的工程保修期开始即正式竣工。同时约定,由于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出现以下质量问题,乙方除按要求进行整改外并承担相应责任,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建筑物交付业主投入使用后五年内,屋面、厨房、卫生间、地下室、外墙(含门窗框周围)等地方出现渗漏水,或两年内出现结平板、墙体开裂,每处每次由责任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2)因乙方施工原因引起的结构砼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除必须整改外,每次支付1万元违约金。1.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项目集中交付之日起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达到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相应的延长缺陷责任期。但是任何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累计时间不能超过24个月。2.质量保修期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项目集中交付之日起计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保温工程和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厨卫间、外墙面以及门窗部位等,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3.维修队伍的组建和管理:乙方须建立专职工程维修队伍并常驻现场,该队伍成员为工种齐全的固定专职人员,指定负责人,并将联系方式书面报送甲方,接受甲方客服部管理人员及相应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的管理。4.维保具体要求(1)工程保修期内要求:乙方在保修期内委派专人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协调事宜,若因乙方工程质量原因或维修不及时导致业主提出索赔要求,甲方全权代表乙方与业主进行谈判,发生的索赔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拒绝赔偿,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赔偿费,乙方应予以认可。(2)保修期间乙方全面负责保修期间内所发生的各项维修事务的对接及实施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维修人员管理、函件签收、维修任务单领取和维修实施、配合甲方处理重大投诉、索赔的谈判及费用承担确认、保修期到期回访等工作。(3)保修期内,乙方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认真履行保修责任。乙方在上述配备人员不够时,接到甲方通知24小时内需另增加人员赶到现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更换维修负责人,若要变更,乙方应在变更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未及时通知或该负责人无法联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4)保修期间,如乙方的维修质量及服务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另行组织人力、物力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有关赔偿从质保金中扣除,乙方予以无条件承认。(5)对于日常维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报修通知的48小时内进行维修。若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未及时维修或乙方的维修质量和服务不能满足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乙方须认可第三方单位的工作量和价款,维修费用及甲方所受损害可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及甲方损害时,乙方应另行支付。(6)对于紧急维修,乙方授权甲方可先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并在维修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对维修持有异议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认可工作单位、工作量和价款。(7)工程所在小区物业对乙方发出的一切维修要求和质保金扣除的通知、说明均视为甲方行为,乙方对此予以认可。5.保修处理约定条款:乙方保修过程实施应遵循甲方的《项目工程维修管理流程》及附件3.3《工程质量保修事项》。6.乙方在维修半年内服务不及时,投诉不能100%解决的,甲方有权在半年后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乙方授权甲方全权代表乙方进行渗漏、裂缝维修等质量问题的维修方案及维修费用的结算,现场维修甲乙双方均已阅悉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含义,对此予以理解并同意。签证经甲方客服部人员和业主或物业管理中心客服人员进行签字确认,乙方予以认可,结算按国家相关定额标准经甲方财务中心成本主管部门审核结算后直接支付给第三方维修队伍,结算费用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乙方予以认可,以及与业主的索赔谈判,甲方拥有决定权,谈判结果经甲方代表和业主签字后即生效、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乙方予以认可。7.质保金返还方式:工程结算总造价的3%作为质保金,竣工结算后按比例数一次扣除,返还时不计利息。(1)五年保修期:工程保修款在保修时间满二年、五年时各结算一次。质保金结算比例:第二年满后一个月内付50%,五年期满或延长期满后一个月内付50%。(2)两年保修期:工程保修款在保修时间满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3)工程保修款结算时必须经工程技术部门、客服部和物业公司签字认可,扣除工程技术部门、客服和物业公司垫付的维修费用和维修管理费用以及乙方未按要求维修时指定单位的维修费用及违约金后,一个月内支付。8.设立渗漏、裂缝保证基金,按工程结算总价的1%(包含在质保金3%内)计算,竣工结算后按比例数与质保金一次扣除,不计利息。以户为统计基数,将渗漏率、地坪裂缝、轴线尺寸等质量通病与工程结算相结合。拟采用以下条款:交付后六个月内若渗漏投诉率大于等于5户/100户或业主对其它功能性质量问题(主要指墙体、地坪裂缝,空间尺寸)的投诉率大于等于5户/100户,渗漏、裂缝保证基金全额扣除,不予返还,否则与两年质保金一起返还乙方。9.工程保修期到期前一个月乙方应到本工程所在项目小区或物业服务中心主动回访和进行维修,若存在质量或施工等各类问题乙方应及时解决,保修期予以延长,回访单作为支付质保金的依据。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管理办法:月结,付款数额=当月完成工程量相应造价×75%-各项扣款;措施费支付额=当月分部分项工程费占分部分项总金额比例×措施费总额×75%,该费用与月进度付款一起支付;竣工验收通过后,工程款付至累计产值的85%;决算审核完毕60工作日内付至经双方认可的结算造价的97%;余3%作为质量保修金(其中1%为渗漏、裂缝保证基金)。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税金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满足合同付款条件/付款时间、向甲方申请支付前,须为甲方开具等额合法完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甲方。合同中的价款支付采用月度产值模式执行:每月按实际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期间的进度款申请资料报监理及甲方代表,包括上月已完工作形象进度说明、质量、安全情况报告、上月造价计算书、付款申请单、发票等。因乙方延迟递交工程款支付申请的相关资料造成乙方工程付款延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接收申请资料后先由监理、现场工程师于每月30日前完成对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核定,再由甲方于次月10日前完成工程费用审核,并根据合同的各项扣款确定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甲方安排每月25日进行集中付款。按每月进度控制,甲方每月对乙方上月工程量进行审核,每月应完成工程量以甲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该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必须提前于合同约定的进度)。当月进度完成时,付款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月进度未完成时,按照实际完成比例进行折扣付款或停止付款):A.总包进场后,付款数额=当月完成工程量相应造价×75%-各项扣款;B.措施费:按月支付,支付额=当月分部分项工程费占分部分项总金额比例×措施费总额×75%,该费用与月进度付款一起支付(包括整体措施费、脚手费用、模板费用、垂直运输四项费用)C.竣工验收通过后,工程款付至累计产值的85%;决算审核完毕60工作日内付至经双方认可的结算造价的97%;余3%作为质量保修金(其中1%为渗漏、裂缝保证基金)。
发包人(甲方)某丙公司与承包人(乙方)某乙公司签订《苏南公司常州新城九熙台苑一二期施工总承包合同(兴厦)》,约定双方就九熙台苑二期洋房24#、29#、37#,42#、43#;叠墅25#、26#、30#、31#,34#,38#;附属配套用房及地下室工程施工事项协商施工事项由乙方施工,工程名称九熙台苑二期—标段(兴厦)标段,工程地点延政中大道南侧,凤林北路东侧地块。总价合同价格(暂定)为人民币137416006.93元(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具体税金与税率详见合同专用条款)。单位工程交付验收由甲方召集的验收部门和技术验收组验收认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消防工程、电梯安装和配电设备工程的相关配合备案要求的资料由甲方协助提供),乙方即进行全面的清理工作,包括清洁本工程的所有部位,完成清洁工作以后,将工程移交给甲方,并签署“项目交付验收记录表”,该工程移交之日期也即为本工程约定的工程保修期开始即正式竣工。同时约定,由于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出现以下质量问题,乙方除按要求进行整改外并承担相应责任,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建筑物交付业主投入使用后五年内,屋面、厨房、卫生间、地下室、外墙(含门窗框周围)等地方出现渗漏水,或两年内出现结平板、墙体开裂,每处每次由责任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2)因乙方施工原因引起的结构砼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除必须整改外,每次支付1万元违约金。1.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项目集中交付之日起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达到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相应的延长缺陷责任期。但是任何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累计时间不能超过24个月。2.质量保修期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项目集中交付之日起计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保温工程和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厨卫间、外墙面以及门窗部位等,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3.维修队伍的组建和管理:乙方须建立专职工程维修队伍并常驻现场,该队伍成员为工种齐全的固定专职人员,指定负责人,并将联系方式书面报送甲方,接受甲方客服部管理人员及相应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的管理。4.维保具体要求(1)工程保修期内要求:乙方在保修期内委派专人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协调事宜,若因乙方工程质量原因或维修不及时导致业主提出索赔要求,甲方全权代表乙方与业主进行谈判,发生的索赔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拒绝赔偿,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赔偿费,乙方应予以认可。(2)保修期间乙方全面负责保修期间内所发生的各项维修事务的对接及实施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维修人员管理、函件签收、维修任务单领取和维修实施、配合甲方处理重大投诉、索赔的谈判及费用承担确认、保修期到期回访等工作。(3)保修期内,乙方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认真履行保修责任。乙方在上述配备人员不够时,接到甲方通知24小时内需另增加人员赶到现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更换维修负责人,若要变更,乙方应在变更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未及时通知或该负责人无法联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4)保修期间,如乙方的维修质量及服务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另行组织人力、物力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有关赔偿从质保金中扣除,乙方予以无条件承认。(5)对于日常维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报修通知的48小时内进行维修。若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未及时维修或乙方的维修质量和服务不能满足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乙方须认可第三方单位的工作量和价款,维修费用及甲方所受损害可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及甲方损害时,乙方应另行支付。(6)对于紧急维修,乙方授权甲方可先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并在维修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对维修持有异议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认可工作单位、工作量和价款。(7)工程所在小区物业对乙方发出的一切维修要求和质保金扣除的通知、说明均视为甲方行为,乙方对此予以认可。5.保修处理约定条款:乙方保修过程实施应遵循甲方的《项目工程维修管理流程》及附件3.3《工程质量保修事项》。6.乙方在维修半年内服务不及时,投诉不能100%解决的,甲方有权在半年后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乙方授权甲方全权代表乙方进行渗漏、裂缝维修等质量问题的维修方案及维修费用的结算,现场维修甲乙双方均已阅悉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含义,对此予以理解并同意。签证经甲方客服部人员和业主或物业管理中心客服人员进行签字确认,乙方予以认可,结算按国家相关定额标准经甲方财务中心成本主管部门审核结算后直接支付给第三方维修队伍,结算费用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乙方予以认可,以及与业主的索赔谈判,甲方拥有决定权,谈判结果经甲方代表和业主签字后即生效、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乙方予以认可。7.质保金返还方式:工程结算总造价的3%作为质保金,竣工结算后按比例数一次扣除,返还时不计利息。(1)五年保修期:工程保修款在保修时间满二年、五年时各结算一次。质保金结算比例:第二年满后一个月内付50%,五年期满或延长期满后一个月内付50%。(2)两年保修期:工程保修款在保修时间满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3)工程保修款结算时必须经工程技术部门、客服部和物业公司签字认可,扣除工程技术部门、客服和物业公司垫付的维修费用和维修管理费用以及乙方未按要求维修时指定单位的维修费用及违约金后,一个月内支付。8.设立渗漏、裂缝保证基金,按工程结算总��的1%(包含在质保金3%内)计算,竣工结算后按比例数与质保金一次扣除,不计利息。以户为统计基数,将渗漏率、地坪裂缝、轴线尺寸等质量通病与工程结算相结合。拟采用以下条款:交付后六个月内若渗漏投诉率大于等于5户/100户或业主对其它功能性质量问题(主要指墙体、地坪裂缝,空间尺寸)的投诉率大于等于5户/100户,渗漏、裂缝保证基金全额扣除,不予返还,否则与两年质保金一起返还乙方。9.工程保修期到期前一个月乙方应到本工程所在项目小区或物业服务中心主动回访和进行维修,若存在质量或施工等各类问题乙方应及时解决,保修期予以延长,回访单作为支付质保金的依据。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管理办法:总包进场后,付款数额=当月完成工程量相应造价×75%-各项扣款;措施费按月支付,支付额=当月分部分项工程费占分部分项总金额比例×措施费总额×75%,该费用与月进度付款一起支付(包括整体措施费、脚手费用、模板费用、垂直运输四项费用);毛坯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工程款付至累积产值的85%,如为精装修项目,无论竣备方式如何,完成土建精装移交支付累积产值的5%,竣工验收通过后支付累积产值的5%,竣工验收并界面移交后支付至累积产值的85%,且乙方需开具已审核累积产值100%的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决算审核完毕60个工作日内付至经双方认可的结算造价的97%,发票开至结算造价的100%;余3%作为质量保修金(其中1%为渗漏、裂缝保证基金)。
建设单位某丙公司、监理单位某丁公司、施工单位某乙公司、设计单位某戊公司、勘察单位某己公司出具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其中淹某一期二标段(兴厦标段)项目于2020年11月20日竣工验收、九熙台苑二期一标段(兴厦标段)项目于2022年4月25日竣工验收。后经结算,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及某庚公司出具结算汇总表,其中淹某一期二标段总承包工程(兴厦标段)结算价93101249.31元(土建83482631.78元,水电9618617.53元)、九熙台苑二期一标段(兴厦标段)项目结算价144021331.4元(土建132514698.37元、水电11506632.98元)。对淹某一期二标段总承包工程(兴厦标段),某甲公司认为已支付91507706.49元,某乙公司认为其中985833.33元系某甲公司为弥补保理合同息差补偿给某乙公司并非工程款,某乙公司认可淹某一期二标段总承包工程(兴厦标段)收款为90521873.16元。对九熙台苑二期一标段(兴厦标段)工程,双方均认可已付款金额为137799157.05元。在质保期内,涉案工程进行了零星维修,某甲公司主张相应扣款881710.56元,某乙公司对淹某一期二标段总承包工程(兴厦标段)认可质保扣款为元54821元,对九熙台苑二期一标段(兴厦标段)工程认可扣款金额为234808.71元,合计为289629.71元。另,淹某一期二标总承包工程(兴厦标段)土建结算时间为2021年12月21日、水电结算时间为2022年7月29日,九熙台苑二期一标(兴厦标段)土建结算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水电结算时间为2022年12月22日。常州市武进区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载明,淹某一期二标总承包工程(兴厦标段)交付使用备案时间为2020年12月15日,九熙台苑二期一标(兴厦标段)交付使用备案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
另查明,某丙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变更企业名称为某甲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上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对某甲公司抗辩的未按图施工部分及施工过程中质量问题,涉案工程已经质量竣工验收且已审定价格,故对某甲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且即使某甲公司主张也应作为诉讼请求另案主张。对某甲公司抗辩的质保金扣款,案涉维修项目涉责任认定及金额确定,需通过鉴定予以明确,某甲公司对所涉维修项目未申请鉴定,故除某乙公司认可部分外,对某甲公司主张的其余质保金维修扣款,亦应另案主张。对涉案两工程段,一审法院分述如下:
(一)淹某一期二标段总承包工程(兴厦标段)
1.关于淹某一期二标段总承包工程(兴厦标段)应付、已付款项。现工程经竣工总结算,淹某一期二标段总承包工程(兴厦标段)结算金额为93101249.31元,某甲公司认为已付款合计92005732.26元(含扣款498025.77元,不含扣款实际付款金额为91507706.49元),某乙公司认可收款90521873.16元,认为另985833.33元系某甲公司补偿给某乙公司的保理合同息差而并非工程款。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所争议其实为息差985833.33元应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某乙公司与某辛公司签订的《保理业务合同》,某乙公司向案外人转让对某甲公司的应收账款1300万元,目标应收账款到期日为2020年7月30日,由某甲公司于到期日前将应收账款债权金额向专项计划账户还款,某乙公司于2019年7月1日收到某辛公司保理款12014166.67元,保理合同系某乙公司与某辛公司签订,并未约定保理息差由某甲公司承担,某乙公司也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由某甲公司承担保理息差的相关证据,故一审法院对某乙公司请求由某甲公司承担息差985833.33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对某甲公司主张的扣款498025.77元并无依据,一审法院亦不予采纳,一审法院确认淹某一期二标段总承包工程(兴厦标段)某乙公司收款91507706.49元。2.关于淹某一期二标段总承包工程(兴厦标段)欠付进度款利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决算审核完毕60工作日内付至经双方认可的结算造价的97%,余3%作为质量保修金,水电结算时间较土建结算时间晚,一审法院采纳某乙公司意见以水电结算时间2022年7月29日为决算完毕起算时间,至2022年9月27日,应付款97%即90308211.83元,截止2022年9月27日已收款金额为86719015.68元,后某甲公司又于2022年11月30日付款3589196.15元,于2023年1月20日付款1592464.19元,故欠付的进度款利息为以3589196.1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7日起算至2022年11月29日,以1589196.15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30日起算至2023年1月19日。3.关于淹某一期二标段总承包工程(兴厦标段)欠付质保金。按照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总造价的3%作为质保金,工程保修款在保修时间满二年、五年时各结算一次,结算比例为第二年满后一个月内付50%,五年期满或延长期满后一个月内付50%。淹某一期二标总承包工程(兴厦标段)交付使用备案时间为2020年12月15日,故两年期满结算时间为2023年1月15日,应付质保金金额为1862024.97元,某甲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付款3268.04元,2023年12月27日付款1196226.31元,故欠付两年期质保金及利息分别为(1)质保金1862024.97元的利息(以1862024.97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的利息)、(2)质保金1858756.95元的利息(以1858756.9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26日止的利息),(3)质保金662530.64元及利息(以662530.64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五年期满为2025年12月15日,欠付质保金为931012.49元及利息(利息以931012.49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15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因某乙公司在该期项目中认可质保金扣款54821元,故一审法院按某乙公司确认,确定欠付两年期质保金及利息分别为(1)质保金1803935.95元的利息(以1803935.95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26日止的利息),(2)质保金607709.64元及利息(以607709.64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九熙台苑二期一标(兴厦标段)
1.关于九熙台苑二期一标((兴厦标段)应付、已付款项。现工程经竣工总结算,九熙台苑二期一标(兴厦标段)结算金额为144021331.4元,双方均认可已付款为137799157.05元。2.关于九熙台苑二期一标(兴厦标段)欠付进度款利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决算审核完毕60工作日内付至经双方认可的结算造价的97%,余3%作为质量保修金,水电结算时间较土建结算时间晚,一审法院采纳某乙公司意见以水电结算时间2022年12月22日为决算完毕起算时间,至2023年2月27日,应付款97%即139700691.41元,截止2022年9月27日已收款金额为137799157.05元,欠付2919708.16元,后某甲公司又于2024年1月31日付款200121.54元,于2024年2月5日付款400000元,于2024年2月8日付款118052.26元、于2024年9月29日付款100000元、于2024年10月28日付款200000元,故欠付的进度款利息为以2919708.16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7日起算至2024年1月30日,以2719586.62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31日起算至2024年2月4日、以2319586.62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5日起算至2024年2月7日,以2201534.36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8日起算至2024年9月28日、以2101534.36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9日起算至2024年10月27日,以1901534.36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8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3.关于九熙台苑二期一标(兴厦标段)欠付质保金。按照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总造价的3%作为质保金,工程保修款在保修时间满二年、五年时各结算一次,结算比例为第二年满后一个月内付50%,五年期满或延长期满后一个月内付50%。淹某一期二标总承包工程(兴厦标段)交付使用备案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故两年期满结算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应付质保金金额为2880426.63元利息(以2880426.63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五年期质保期尚未到,某乙公司在本案中暂未主张。因某乙公司在该期项目中认可质保金扣款234808.71元,故一审法院按某乙公司确认,确定欠付两年期质保金及利息为2645617.92元及利息(以2645617.92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对某乙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质保金本金系建设工程尾款,但其中九熙台苑二期一标(兴厦标段)两年期质保金余款607709.64元已过合理期限,对该部分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其余尚在合理期限,对本金可予支持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对某乙公司主张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某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乙公司淹某一期二标段(兴厦标段)工程款1538722.13元及相应利息(其中质保金利息以1803935.95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26日止的利息、以607709.64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931012.49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15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进度款利息以3589196.1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7日起算至2022年11月29日、以1589196.15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30日起算至2023年1月19日;上述利息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二、某乙公司就某甲公司的淹某一期二标段(兴厦标段)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款在工程款931012.4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某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乙公司九熙台苑二期一标段(兴厦标段)工程款4547152.28元及相应利息(其中质保金利息以2645617.92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进度款利息以2919708.16为基数自2023年2月27日起算至2024年1月30日、以2719586.62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31日起算至2024年2月4日、以2319586.62为基数自2024年2月5日起算至2024年2月7日,以2201534.36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8日起算至2024年9月28日、以2101534.36为基数自2024年9月29日起算至2024年10月27日,以1901534.36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8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四、某乙公司就某甲公司的九熙台苑二期一标段(兴厦标段)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款在工程款4547152.2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某乙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8233元,由某乙公司负担11716元,某甲公司负担56517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除一审认定某乙公司自认扣除的质保金款项外,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系某乙公司施工原因造成,某甲公司已履行维修催告义务且实际发生的维修扣款合计172084.12元,其中淹某一期二标段169459.11元、九熙台苑二期一标段2625.01元。上述事实有代扣款清单、维修催告书、现场照片、扣款通知书、维修结算单据、扣款明细及增值税发票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亦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争议焦点为:1、质保金返还比例认定是否准确;2、质保金扣款金额认定是否准确;3、某甲公司应否承担逾期付款利息;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认定是否合法有据。
一、关于质保金返还比例。案涉合同明确约定结算总价3%为整体质保金,二年期满返还质保金50%,五年期满返还剩余50%。单独设立渗漏、裂缝保证基金,按工程结算总价的1%(包含在质保金3%内)计算。交付后六个月内若渗漏投诉率大于等于5户/100户或业主对其它功能性质量问题(主要指墙体、地坪裂缝,空间尺寸)的投诉率大于等于5户/100户,渗漏、裂缝保证基金全额扣除,不予返还,否则与两年质保金一起返还某乙公司。
合同始终将渗漏、裂缝保证基金归于质保金范围内,且仅约定了渗漏、裂缝保证基金在6个月内的全额扣除的条件,而关于质保金返还方式部分仍表述为工程总造价的3%为质保金。故在未达到全额扣除条件的情况下,应将1%的渗漏、裂缝保证基金部分归于质保金范围内统一结算返还。故淹某一期二标段和九熙台苑二期一标段2年期满后应退还的质保金部分为工程结算总价的1.5%。淹某一期二标段工程5年期满后应退还的质保金部分为工程结算总价的1.5%。一审认定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并一并调整质保金对应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数额。
二、关于质保金扣款金额。本案中,在质保期内,涉案工程进行了零星维修。按照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间,因施工质量缺陷产生的合理维修、赔付费用,应当从质保金中扣除。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并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修复费用。发包人应对存在质量问题、质量问题系承包人施工行为造成、发包人已履行通知义务、承包人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承包人聘请第三方维修所支付费用的合理性、关联性等事实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本案中,除一审已采信某乙公司自认扣款部分(淹某一期二标段二年期质保金扣款54821元、九熙台苑二期一标段二年期质保金扣款234808.71元)外,其余案涉质量瑕疵因某乙公司施工原因所致,且某甲公司已履行维修催告手续,且存在实际付款凭证的维修费、赔偿款,本院一并予以认定。
据此,某甲公司提交的淹某一期二标段代扣款清单中的第2项59407元(扣减10000元)、第6项45404元、第8项37031元、第10项812.07元、第23项40651.82元(扣减6776.78元)、第34项1828元(扣减398元)、第41项1700元(扣减200元),合计169459.11元,本院予以支持;九熙台苑二期一标段代扣款清单中的第44项697.41元(扣减63.4元)、第47项1991元,合计2625.01元,本院亦予支持。
三、关于某甲公司应否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工程已竣工验收、完成结算且质保期届满,付款法定及约定条件已成就,某甲公司欠付款项,构成违约逾期付款。某甲公司需承担两项案涉工程对应的逾期付款利息。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认定。依照法律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逾期权利消灭。九熙台苑二期一标段工程中,97%工程欠款139700691.41元应付截止日为2023年2月27日。某甲公司陆续支付,于2024年10月28日付款200000元。某乙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起诉。
因此,九熙台苑二期一标段工程中,工程欠款139700691.41元至起诉时已超出十八个月法定行权期限,该部分目前未付款项1901534.36元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认定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5)苏0412民初13090号民事判决书;
二、某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乙公司淹某一期二标段(兴厦标段)工程款1369263.02元及相应利息(进度款利息:以3589196.1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7日起算至2022年11月29日;以1589196.15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30日起算至2023年1月19日;二年期质保金利息:以1168970.59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算至2023年12月26日止;五年期质保金利息:以1369263.02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15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
三、某乙公司就某甲公司的淹某一期二标段(兴厦标段)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款在工程款1369263.0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某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乙公司九熙台苑二期一标段(兴厦标段)工程款3824420.61元及相应利息(进度款利息:以2919708.16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7日起算至2024年1月30日;以2719586.62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31日起算至2024年2月4日;以2319586.62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5日起算至2024年2月7日;以2201534.36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8日起算至2024年9月28日;以2101534.36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9日起算至2024年10月27日;以1901534.36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8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年期质保金利息:以1922886.25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3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
五、某乙公司就某甲公司九熙台苑二期一标段(兴厦标段)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1922886.2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某甲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2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8233元,由某乙公司负担11716元,某甲公司负担565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93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10420元,由某乙公司负担105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