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刘某、江苏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84民初3734号 原告:刘某,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莘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公司,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江苏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