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84民初3734号
原告:刘某,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莘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公司,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江苏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