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4民初19839号之一
原告:天津新城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蒲洼街雍阳西道446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武安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新城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新城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0495元,由天津新城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