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321民初1118号
原告:王某,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央法(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
法定代表人:肖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某诉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纸业科技有限公司、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