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3破申80号
申请人: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三清财富城小区8#楼3单元17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怀远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东方红商贸中心西单元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怀远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怀远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该案由执行案件移送本院破产审查。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审查。
本院查明,怀远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5月26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等。怀远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28000元及利息,业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经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怀远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对怀远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的结果,能够证实该公司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远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根据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将怀远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受理。鉴于怀远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蚌埠市怀远县,该案宜由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怀远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本案由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