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22民初3065号
原告:蚌埠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新集镇新台村老五蚌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MA2N2XXY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系蚌埠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荆山镇三清财富城小区8号楼3**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9075194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与匠(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蚌埠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蚌埠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蚌埠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27元,减半收取5214元,由蚌埠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