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杰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德阳市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广汉民初字第1897号 原告北京中杰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科学园南里风林绿洲**乙**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德阳市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金轮镇亭江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汉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杰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德阳市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杰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杰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中杰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16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