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德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51民初4240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3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华建,重庆翔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德印,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3号1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66151637F。
法定代表人:万先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高源,男,汉族,1964年4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魏华建、康高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案情需要,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欧德印、康高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费200000元(暂定);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建了原告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华光村10组(CL76)公路路面硬化工程时,于2018年7月趁原告在外务工不在家时,将原告所有栽种在自家林权地上的竹林0.43亩捣毁,2018年9月,原告回家发现竹林被毁,要求被告赔偿未果。
**公司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不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8日,**公司中标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人民政府发包的《铜梁区平滩镇华光村十组CL76公路工程》,双方于2018年6月15日签订《铜梁区平滩镇华光村十组CL76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平滩镇人民政府将起与苗苗幼儿园,止于戏楼院子,总长2.3公里,路基宽4.5米,路面宽3.5米,两边各0.5米宽混凝土路肩的工程发包给**公司施工。承包范围:施工图所示的全部工程内容,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平滩镇人民政府向被告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区域作为被告的施工场地。在施工至靠近原告林权地路段时,由于当时路基狭窄,被告占用了原告林权地大约10平方米用于施工,原告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林权证、照片5张,被告提供的铜梁区平滩镇华光村十组CL76公路工程项目竣工文件、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人民政府、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华光村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基于铜梁区平滩镇人民政府与其签订的《铜梁区平滩镇华光村十组CL76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且双方约定铜梁区平滩镇人民政府向被告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区域作为被告的施工场地,故,提供土地进行施工的主体应为平滩镇人民政府,因此,被告的施工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即使占用原告的林权地,其补偿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均应由发包方承担。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显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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