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理工大学,重庆汇盛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3民初18611号
原告:***,女,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汇盛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大道6号模具产业园B区1幢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6127044K。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理工大学,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红光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450381787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汇盛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理工大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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