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2966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汇盛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大道6号模具产业园B区1幢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6127044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6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4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汇盛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星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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