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51031号
原告:姜久海,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远明,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汇盛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湖街道兰馨大道6号模具工业园B区1幢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6127044K。
法定代表人:倪健,职务不详。
原告姜久海与被告重庆汇盛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姜久海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姜久海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久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姜久海负担。
审判员 初攀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龙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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