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汇盛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汇盛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10712号
原告:姜久海,男,汉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汇盛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馨大道6号模具工业园B区1幢13。
法定代表人:倪建。
原告姜久海与被告重庆汇盛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姜久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6月25日至2021年9月30日双倍工资差额12187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人介绍,于2021年6月25日到被告承包的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园林工程工地上班,从事驾驶员工作,主要任务是运送工人上下班和运输剪下的枝丫。双方约定月工资为4200元。第一次领工资,被告仅仅发放538元(5天,按月工资4000元计算)。第二个月被告仅仅支付4000元,第三个月和第四个月仅仅支付3500元。原告入职以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起诉,诉请如前。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用人单位在渝北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 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何秋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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