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判决书
(2019)渝0109行初99号
原告重庆左岸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岸公司)不服被告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两江新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于2019年4月1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4月1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渝01行辖137号行政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岸公司委托代理人曾伟、杨洋,被告两江新区财政局负责人田秀林,被告两江新区财政局委托代理人孙兵、何元静,第三人重庆两江新区市政园林水利管护中心(以下简称管护中心)委托代理人雷静、付涛已到庭,第三人重庆两江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韦春艳、李曼玲已到庭,第三人重庆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吴娟、文杰已到庭,第三人重庆汇盛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琢书、陈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江新区财政局于2018年12月27日对左岸公司作出两江采购2018-04《两江新区(原北部新区片区)2017年市街绿化、社区公园管护服务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4号投诉处理决定),主要内容为:……关于投诉事项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参加投标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严格符合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评标委员会享有依法独立履行职责的权利。原市安监局、重庆市安培瑞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培瑞公司)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载明“培训类型”为“安全管理人员”,并未注明岗位名称。评标委员会未确认投诉人提交的原市安监局、安培瑞公司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为有效的安全员岗位证书,认定投诉人未提供有效的安全员岗位证书,符合性审查不合格,评标委员会的认定并未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人左岸公司的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两江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在两江新区规划范围内行使有关市级行政管理权,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接受有关市级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权”,第二条规定“两江新区管委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管委会的职能机构在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域内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接受有关市级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权”,《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在两江新区范围内行使有关市级行政管理权”,第八条规定“两江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根据职责,负责直管区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相应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两江新区财政局根据职责,负责直管区内政府采购等行政管理工作。本项目的采购人管护中心,是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是一级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被告两江新区财政局有权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是本案适格被告。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被告于2018年12月5日收到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4号投诉处理决定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原告及第三人,程序合法。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告于2018年9月14日针对原告投诉所作出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被复议机关撤销,复议决定明确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参加投标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严格符合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评标委员会享有依法独立履行职责的权利。本项目中,评标委员会认定原告未提供有效的安全员岗位证书,符合性审查不合格,该意见应得到尊重。该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未受到任何利害相关人的质疑,也未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依据该行政复议决定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4号投诉处理决定,是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当。原告的投诉事项均缺乏相应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两江新区财政局作出被诉投诉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4日,采购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和采购中心受采购人管护中心委托,对两江新区(原北部新区片区)2017年市街绿化、社区公园管护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号:17C0048,招标项目编号:0611-BZ1700041943AH)进行公开招标,招标项目分为三个分包,分别是:分包一两江新区人和、金山、天宫殿、综管局;分包二两江新区康美、大竹林;分包三两江新区礼嘉、翠云。左岸公司是分包二、分包三的投标供应商。
2018年2月2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分包一中标供应商为重庆市鸿恩寺公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恩寺公园公司),分包二、分包三中标供应商为汇盛公司。
因第一次结果公告中“人员、机具、业绩公示表”部分人员、机具编号及名称有误,采购代理机构经核实后于2018年3月1日再次发布中标结果,结果不变。
2018年3月14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邀请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原评标委员会认定左岸公司(在分包二和分包三提供了重庆市安监局、安培瑞公司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新安洁环境卫生股份有限公司(在分包二提供了安培瑞公司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未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安全员岗位证书,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予认可。
2018年3月26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经报两江新区财政局同意后,邀请原评标委员会对原评审结果进行重新评审,认定左岸公司(分包二、分包三)和新安洁环境卫生股份有限公司(分包一、分包二)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安全员岗位证书,未相应招标文件要求,所以这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符合性检查不合格。
2018年4月28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称,根据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意见,鸿恩寺公园公司投标响应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中标无效,剩余供应商不满足3家,分包一废标。
2018年5月14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重新评审中标结果公告,分包一废标,分包二、分包三中标供应商为汇盛公司。
2018年5月16日,左岸公司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1.评标委员会对左岸公司采用不同的评审标准,评标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2.汇盛公司的园林高工资料存在瑕疵,评标委员会却给分;3.汇盛公司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不能享受价格扣除6%-10%参与评审;4.汇盛公司的投标报价低于项目成本,应为无效投标;5.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程序违规,评审组织过程违反程序,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评标不公正,评审结果无效。
2018年5月24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作出《政府采购质疑函》,认定左岸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2018年6月5日,左岸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服,向两江新区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评标委员会采用不同的评审标准,评标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原告提供的安全员岗位证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时应当被认可;2.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程序违法,评审组织过程违反程序,评审委员会组成不合法,评审结果无效。
2018年9月14日,两江新区财政局作出《两江新区2017年市街绿化、社区公园管护服务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两江采购2018-03)(以下简称3号投诉处理决定):……投诉人左岸公司的投诉事项1成立,本项目包号:分包二和分包三,应予废标,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2018年10月8日,汇盛公司向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11月30日,市财政局作出渝财复议〔201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认为:原市安监局、安培瑞公司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载明“培训类型”为“安全管理人员”,并未注明岗位名称。评标委员会认定左岸公司未提供有效的安全员岗位证书,符合性审查不合格,该认定并未违反招标文件规定……两江新区财政局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尚缺乏相应证据材料予以支撑。且两江新区财政局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中明确“应予废标”,适用法律依据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撤销3号投诉处理决定。
2018年12月17日,两江新区财政局作出4号投诉处理决定,认定原告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还查明,原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等载明“岗位”为“安全员”;原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重庆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现场专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中载明“岗位名称”为“园林绿化工程安全员”;原重庆市园林实业管理局颁发的证书载明“岗位名称”为“园林绿化工程安全员”;原市安监局、安培瑞公司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载明“培训类型”为“安全管理人员”。
另查明,本次评标委员会由2名采购人代表和5名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是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产生,采购人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授权采购人代表代表采购人负责参与资格评审,同时履行评标委员会职责。采购人代表未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
以上事实有3号投诉处理决定、4号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驳回原告重庆左岸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左岸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向品
书记员 辛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