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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有限公司;厦门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125民初27号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谢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22元,减半收取计5361元,由福建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