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常德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信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知民初2126号 原告:常德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高车社区长庚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信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原告常德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信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常德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德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常德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