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区长庚街道高车社区长庚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晓庆,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信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建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德友,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烟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信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实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9)湘01知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烟草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烟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上诉人**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原晓爽
审判员 周 平
审判员 何 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清启
书记员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