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87执50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街道乐乡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启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松滋市**镁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临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公司)与被执行人松滋市**镁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镁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1087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镁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联盛公司工程款1448264.68元,并从20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据实支付);缴纳案件受理费20582元,申请执行费16883元。但被执行人**镁材公司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镁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位于松滋市××心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松国用2014第0004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松滋市**镁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位于松滋市陈店镇全心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松国用2014第0004号)。
被执行人应在查封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执行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上述查封物。
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松燕
审判员 李家奎
审判员 邓姣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有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