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3565号
申请人:武汉四永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熊家咀柳林雅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鄂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洪广大酒店**#v>
负责人:***,总经理。
武汉四永通物资有限公司诉鄂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四永通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本院冻结鄂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50608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一份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四永通物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鄂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50608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