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03财保32号
申请人:山东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黑龙洼村签字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汤泊温泉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止马岭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海汤泊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毓璜顶支行8535××××1066账户的银行存款49216.86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文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汤泊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毓璜顶支行8535××××1066账户的银行存款49216.8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