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瑞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瑞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12民初4325号 原告:湖南瑞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大道一段1555号金桥市场集群1区4栋12层1216、12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男,汉族,1989年5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 第三人:湖南三湘和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雷锋大道中宸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瑞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湖南三湘和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4日受理。2021年7月7日原告湖南瑞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湖南三湘和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瑞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湖南三湘和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瑞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湖南三湘和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南瑞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