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92民初7018号
原告:仁寿县文林镇中卓陶瓷门市,经营场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春燕街2号。
经营者:***,男,199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平路100号1栋11层1号附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仁寿县文林镇中卓陶瓷门市(以下简称中卓陶瓷门市)与被告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洪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中卓陶瓷门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盛大洪涛公司支付中卓陶瓷门市加工服务费共计76179.11元;2.判令盛大洪涛公司支付中卓陶瓷门市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4025.22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7月31日,暂计为4025.22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盛大洪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8日,中卓陶瓷门市、盛大洪涛公司签订了《装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盛大洪涛公司委托中卓陶瓷门市为其承接的中海锦江城项目3-3地块二批次户内及川心沟公区精装修分包工程提供瓷砖加工服务。中卓陶瓷门市按照合同约定和盛大洪涛公司要求完成了该项目的瓷砖加工服务,双方也进行了对账,确认实际加工费金额为526179.11元,中卓陶瓷门市亦按照盛大洪涛公司的要求出具了526179.1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盛大洪涛公司先后一共支付加工费450000元,剩余76179.11元中卓陶瓷门市多次催收未果,盛大洪涛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现中卓陶瓷门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卓陶瓷门市所提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结合在案证据,本案系关于瓷砖加工的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合同争议、纠纷处理:若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意见不一致,可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首页载明:“合同签订地:成都市金牛区”,该管辖协议明确,合法有效,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