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602民初1418号
原告:平江报喜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平江县新城区四柱路326-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丈夫,住平江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白石岭南路岳阳移动通信指挥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员工,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平江报喜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喜鸟广告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岳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平江报喜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对双方签订的《岳阳移动2018年户外墙体宣传物料采购项目(报喜鸟)》合同墙体广告成本价格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进行司法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提请了司法鉴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