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1417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楼区。
被告:**,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南路**移动通信指挥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121472976。
负责人:武樵,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因与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