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4206号
原告**县恒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县中洲乡风亭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南路移动通信公司。
负责人武樵,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县恒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缴、免缴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