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213执998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大同市平城区
被执行人:昊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山西综改示范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同市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昊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大同市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终结(2019)晋0213执9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