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701民初2510号之一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701民初2510号之一
原告:海南长腾兴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嘉洋路三友工业园旁西北侧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A922DK6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惠诚(儋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惠诚(儋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开发区102国道南(原彩亭桥镇东五里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57675573X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长腾兴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海南长腾兴钢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长腾兴钢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长腾兴钢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25元,由海南长腾兴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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